水库游泳案。
麻子和赵六两个人去水库里面游泳,门口设立有个高两米宽3米的大型警示牌:
水库水深十米,请勿嬉戏打闹私自下水游泳。
那么这两个人却是溺水而亡的原因能不能找到水库来索要赔偿?
第二个案例帮信:
小明在大发办了一张银行卡来给犯罪分子洗钱,而这家银行在已知犯罪分子会用银行卡洗钱的情况下还为他办卡,那么司法部门为什么不去追究银行的责任?
第三个案例火车杀人案。
说冯六是一个暴徒,想尽办法拿着刀上了火车,在车上三死十四伤,受害者家属为什么不能去追究铁路部门的责任来索要赔偿?
而审判院的审判员看到他的例子当场呵斥,说这是不同的罪名不能被放在一起当做案例。
而这个王二却坚持是一个案例,理由是他们有一个共同且主要的点,警示牌。”
“而在案发的当时,张三已经设置警示牌,被害者不经提醒,那么其后果就应该由自己承担。
();() 第二点,投毒的地点。
他是在在自己家里的果树上喷洒农药啊,难道他的家里不是私人场所而是公共场所?
第三点:几个人翻墙入户的行为,那不就是小偷么。”
“这三点辩护意见,让审判院的审判员和地检署的检察员直呼离谱,闻所未闻。”
张莹莹听到这里忍不住嘴角一抽。
她也没听过不同的案子能够被当作相同的案例来举例说明。
可仔细一想…
好像也是这么回事。
另一边,直播还在继续:
“那么我们按照他的辩护意见来分开解刨,首先第一个,警示牌的作用。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警示牌就是一种警告的手段。
当我告诉你并设立警示牌,那么其行为人所造成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后果,这一点辩护意见审判院的法官是绝对不可能去推翻,如果推翻那真就有点滑稽了,肯定会被多个部门进行追责。”
“第二个辩护意见,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的划分。
投射危害性物品,是指在公共场所,那么家里面作为最基本的私人场所,那就不应该被定义为投害危险性物品罪,除非法律规定不在有私人场所,才能够按照投放危险性物品罪进行追责。”
“那么第三点呢,就是他们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却又盗窃未遂。”
“入室盗窃,其行为恶劣,不能够因为对方盗窃的种类而定义。”
“只有偷钱、金银珠宝才能是盗窃么?”
“所以综合而上,张三虽然其造成严重后果,却又设立警示牌,又因几人入室行窃,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他的行为理就不应该被定为犯罪。”
听到这里,刘茜和张莹莹相互看了一眼。
好像…
就是这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