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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局在哪里(第1页)

2021年我准备围栅栏的时候,村里有些好心人提醒我,围的时候靠在夏桂美院墙上,如果你留了位子,到时候她还要让你再让一步的。因为村里多多少少大家知道一点,过往多年他们家与人的纠纷多是因为争那么一小块地,哪怕留一个缝隙,她恨不得在缝隙里种东西。所以我第一次围的时候,栅栏直接贴到她家的院墙。但是左看右看太难看了,我又拆掉了,重新围了一次,给我们两家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隙,因为我非常讨厌别人在缝隙里种东西卡在那里,所以把留出的地方放了一点砖块,不希望任何一方在两家房子的缝隙之间再种东西。她们家的那棵杨梅树围在了我的栅栏外边。

三个方向的围栏,我都围的“很有格局”

,没有侵犯任何公共区域,和隔壁的院墙保持足够的间隙,靠近道路一边的也空出了大量草地。我只想随母亲的心愿,在这块地种上东西,不想任何外人侵犯我的领地,更不愿意任何人对着我的内大门种东西。

但是我的“替别人着想”

而留出足够空间的“有格局”

,在恶势力的眼中,不会存有一滴领情,邪恶的眼睛看见的仍然是邪恶,以至于每一次我从外地回来,我的小围栏,小菜园就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有人扔了大石头砸在我的栅栏边,有人洒了石头在我的菜园里,有人放羊子进去随意践踏,在我只有围起来的那么点地方,留给四面八方那么宽的位子的时候,却不留一丝情面的破坏了我的劳动,践踏了我的家园。

从我母亲一死,就有人打了主意想在这里修停车场,想修停车场的人都知道那块地是我家门口的地,也都知道那块地就在我家厨房外边,一旦作为停车场,一辆辆汽车呼啸着脏污的尾气钻进了我的厨房是在所难免。不管是夏桂美的有钱的女婿也好,还是村里个别的几个有钱人联手合谋也好,不管他们挣了点钱想在这个村庄大显身手也好,不管他们是来主持公道,为民服务也好。我从来没听说,做慈善的要强行拿别人家门口的地作为给大家修停车场作为人情。我也从来没听说为别人主持公道的人,无视自家人挡了人家的道,占了集体的地,刨了人家的田埂,占了集体的牛栏围在自己的院墙里,再来拿别人家门口的一块地做人情,说是给大家修个停车场。这样的“善心”

不可思议。就像有的人花钱在农村修了一条路,就认为路成了他的了。

多少有钱人做慈善,不仅方便自己的村庄,也方便别人的村庄,给自己的家乡修路,也给别人的家乡修路,从来没见过在一个村子里混的有点钱的人跑回来命令别人交出家门口的一块地来给大家做停车场,从来没见过有钱人在乡下修了一条路,就成了道路的所有者。是谁,以慈善的名义,慢慢的划线圈地?来农村投资请你花钱,而不是扬言你认识当地大大小小的官员,接着你指一块地,就逼迫农民让地,地就成了你这个有钱人的了。国家来复垦一块地,也会给农民补偿,农民也要自愿复垦才行。

我在家门口围起的栅栏,屡屡遭到破坏。2023年11月回到家看到一片狼藉,我决定了砌墙。当我的“格局”

不被尊重,我就尽力维护好我的家园,在这里用砖砌了一个围墙。

民法典第七章相邻关系。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首先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时,可以适用习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习惯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人们公认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性和认同性。一经国家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民间习惯虽然没有上升为法律,但它之所以存在被人们普遍接受和尊崇,有其社会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和经济根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在规范民事裁判尺度时就应当遵从。比方说在我们农村很多户农民家门口或者家门附近都会有围墙围起来作为圈养牲畜或者种植菜园的地方。这是几十年来形成的一种风土人情。虽然有些土地从法律的规定上并没有准确的规定,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属于你的,但一般不会有人去打破这样的一种习惯,去硬性的强制手段,把农民们几十年来在家门口的地方霸占。

民法典第290条乡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关于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然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我的隔壁邻居夏桂美他们家的排水情况是否尊重自然流向?他们家洗衣机用水脏污流向我家厨房外的一片土地。而这里是我的种植园地,很有可能排放的肥皂污沫污染我的种植园,影响树木和蔬菜的生长。并不是说他们家完全的没有其他地方可以排水才到这里来排,他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通道去排放污水,但却把这些污水排到了我的种植园地。

民法典第293条,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自从我家建造了四合院之后,我家邻居挨着院墙又建造了他们家的小屋,他们家厨房的位置也遮挡了我家的厨房,把南面的光线和日照挡住了很大一部分,妨碍了我们家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他们后面建的小屋厨房,并不属于主建筑的部分。

民法典第294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而隔壁邻居夏桂美多次挨着院墙烧柴火,黑烟弥漫笼罩着我家的院子,有害物质钻进了我家堂屋,他们家多次在靠近我的院子位子烧柴火,浓烟滚滚。造成我家堂屋里一大片的黑乌烟,有多次致使我心率增快。在跟她沟通之后,在对方完全的了解我的身体过敏情况以及这些黑烟有可能对我造成致命危险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多次的释放了这些污染物。

民法典第265条,集体财产的保护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集体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城镇,自己所有的财产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本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而在我们村之前有一个牛棚,被谁围在了自己家的院墙里边?

我在自家门口的那块地上围了围墙,并没有触犯任何人的利益。有人却以妨碍他家大车子通行为理由试图让我拆掉围墙。3米多宽的路,普通的桑塔纳、私家车不仅能够顺利通过,而且还留有很大的空隙。在侧边的这条水泥道,当初他们修路的时候就是一条窄路,而且这是一条死路,是直接通向吴某的家门口,往右边过去是一个石板桥,路就断了。这是属于农村里的入户小路,在几十年前就是一条小路,而这条入户小路过去总共也就只有4户人家。一户是我家,后面一户是我爷爷家,旁边是邻居周某家,再往前就是吴某家。而有人却试图以坦克的宽度为标准来要求这条路的宽度。我在这里生活几十年,几乎没有见到过什么大车子从这里面走,如果偶尔有拉毛竹的车子,那也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能够超载超重的。再说了,这不是农村的主干道,在以前只能是一个小巷之路,就算扩建道路也要考虑别人家的围墙,车辆的宽度也不得超过别人院墙的距离,如果刮坏了住户家的围墙也是损害他人的财产。爷爷家的院墙是三十年以前盖的,先盖的屋,后修的路。总不能有些人为了扩大通向自家门口的路,而拆掉人家盖了几十年的房子吧。以某些人对这条道路的要求,实际上是希望我家四合院的院墙也拆掉,这是毫无理由的,因为我家的院墙建造了近十年。你现在说它靠路太近了,十年前干啥去了?总不能以你要修路而拆掉我家房子吧?以99式坦克为例,车宽也才35米。而普通轿车的宽度往往在16米到18米。围墙边上的水泥路是3米多,我的围墙没有占路,砖是砌在土上的。普通轿车从我围的这个围墙的旁边经过的时候,还留有相当宽的一个空隙,完全是在一个非常安全的距离内。有人说这一条路是他当年花钱修的,说是他花了2000块钱修的路,所以我侵犯了他的权益?这话听着就像,他修了这条路,这条路的归属权就属于他了。你有钱是你的事,我又不欠你钱。你蛮横,你到我家门口蛮横个啥。还有人想把另一片以前的牛栏以及旁边区域(我爷爷以及其他几户人家共有的一片区域的地)变为停车场。有的人自家的院子围的相当的“出彩”

,相当的霸气,也不知道占了多少人的地,他紧紧关闭着大门,却还在命令别人把自家门口的地让出来,给集体作为一个停车场。这么乐善好施,怎么不把你自家院子大门敞开,把你自己的院子切割一部分作为公共停车区域呢?自己霸占完了,就拿别人的地来做人情。这不叫做慈善,在这一块生你养你的地方,你说是回来建设家乡,真不是靠自私哄抢?你说是花了点钱修了条道路,是不是只要你花了钱的,路就成了你的?你是为村民造福,还是为你自己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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