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安慰了女人两句,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姓张,四十多岁,风度翩翩,是市检察院数一数二的庭辩高手,郝玫多次听过他的大名,是个难缠的对手。
接下来是法庭调查,检方一件一件出示证据。法庭又传讯了几名目击者,证明周秘和邵义有过两次肢体冲突,又一次甚至打到警察局去。
主审法官问:“辩方对法庭出示的证据有没有意见?”
“有!”
郝玫神色平静起身,“每一项证据,都有意见。”
“吁……”
旁听席响起一片惊呼。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郝玫语速很快,但吐字清晰,“首先我想说明的第一点就是鞋印问题,公诉机关仅凭现场留下的带血鞋印与被告人所穿的尺码、底部花纹一致,并未做进一步的鉴定,就推定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是武断的、不科学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
“一个很简单的推理,这个世界上穿43号品牌运动鞋的人又何止被告人一个,我想请问公诉人,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是不是每一个穿鞋的人都是杀人犯呢?”
公诉人:“当然不是!带血的鞋印只是众多证据的一个,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公诉人刚才也说,带血的鞋印只是一个旁证,你们根本没有直接的证据,凭什么来定我当事人的罪呢?”
“辩方律师扯得太远了。”
“好,咱们继续说回鞋印的问题,现在刑事侦查技术这么发达,检方不会不知道‘足迹鉴定’吧?不同的人,即便穿同一只鞋子,也会因为脚掌压力分布不同,以及足迹的纵性轨迹不同,留下的足印也会产生根本性的不同。但检方只粗略测量了足印的长度以及对比了鞋底的花纹,并没有对足迹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就认定这枚足印是被告人留下案发现场的。人命关天,我想知道,这不是草菅人命这是什么?”
郝玫愤怒地一拍桌子,发出砰地一声。“我请求对现场提取的足印做进一步检验。”
公诉人:“足迹鉴定在法律界争议很大,出过很多冤假错案,因此本院认为没有进行深入检验的必要。”
“不管如何,鉴定结果是对本案的一个重要参考。”
主审法官考虑了一下,还是同意了郝玫的请求。
郝玫提出的第二项质疑是,根据警方所作的bpa(血迹喷溅形态分析)实验,杀人凶手的身高应该是175—185之间,而周秘脱鞋之后净身高是1米88,超出最高阙值3厘米。
郝玫又拿起那只在周秘车上找到的带血的袜子,“我想问控方一个问题,受害人的血是如何到这只袜子上的?”
见识了那一连串刁钻古怪的问题,控方检察官回答问题已非常小心,“应是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侵害时,沾染上的。”
“是正在进行侵害时,还是在侵害之后?这一点很重要。”
检察官犹豫了一下:“按常理,应该是受害人受到侵害时。”
“检察官的意思是说,当时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时应该是穿着这只袜子的,对不对?”
检察官硬着头皮应了一声:“是。”
“很好。”
郝玫拿出警方勘察现场时提供的一张照片,拍摄的就是这只染血的袜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请看这张照片,非常有意思。”
郝玫申请当时取证的法证人员上庭作证。“请问这只袜子是在哪里找到的?”
“在犯罪嫌疑人的车上。”
“具体呢?”
“车后排的座位上。”
“你们发现之后就立即拍照,没有经过其他的技术处理?”